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泰安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由泰安籍在北京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为泰安籍在京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北京山东企业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分会下不再设分支机构,分会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由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泰安分会承担。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各类社会活动。
第五条:本会应本着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分会《工作条例》,《工作规划》等规章制度,报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本会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提交该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分会工作总结,会员发展情况,会费收取,财务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第七条:本会举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泛的全国性活动,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出国出境活动的,均应事先报给省商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本会根据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年度年检工作,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本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或负责人时,报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同意,并由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向批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一号健翔山庄A9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在京泰安企业提供专业技术信息及咨询服务:
调研北京市发展动态及趋势;组织召开企业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培训和研讨会;编辑相关资料、信息;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规范企业行为或进行相关资格认证。
(二)增进各会员单位之间、各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联谊活动、为会员的事业开拓和发展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
(四)出席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的组织的大会;参与北京山东企业商会重要事项的审计和表决;参与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对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反映本分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承办北京企业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分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会广泛吸收泰安籍人士在北京注册的公司,泰安市内企业驻京分公司、联络处及其他单位团体会员,热心商会工作的公务员、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泰安分会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填写《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泰安分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会员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会长须由省商会副会长以上单位担任。
第二十六条:经省商会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领导机构,并由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二十七条:分会在筹备期间以该分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报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成员名单和会员名单报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二)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三)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会员活动。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开展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职责:本处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商会领导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会员发展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三)经济协作部职责: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经贸洽谈等活动,促进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求商机、发展经济;
(四)信息服务部职责:调研经济发展动向,收集重要经济信息,向各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做好商会及会员的宣传工作;
(五)法律维权部职责: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会员企业维权工作。
(六)金融服务部:为会员企业提供投融资渠道、金融担保、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三十六条: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条件:
(一)曾经担任过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二)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四)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五)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职责是:为本会及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运筹帷幄、出谋略、想办法、协助解决问题。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会员基本情况,以及年费的收取情况书面报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同时按年度实收会费总额的15%向北京山东商会交纳团体会费。会费发票应统一使用民政部门下发的会费专用发票。本发票只用作会员会费收取凭证,不用于其它收费项目;
第四十条:本会经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同意后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分会负责人对分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会费、接受捐赠、资助的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或转移、变相转移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名下。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省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当分会三分之二的会员提出终止其活动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商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报省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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